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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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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勞動人一天必須工作幾個小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3
  • 資料點閱次數:2269

答: ●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可抵刑期一日。 ●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每日以8小時 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但若有特殊情形,社會勞動人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構)請假,經執行機關(構)衡酌是否准許,必要時與各地檢察署承辦人聯繫,但不計入勞動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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