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一覽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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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事項 |
聲請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方式 |
應備文件 |
受理機關 |
聲請期間 |
處理時限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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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 提起上訴 |
對一審法院所為判決不服 |
告訴人 被害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 |
本署 |
檢察官收受判決後 20日內提出 |
檢察官收受 決後20日內 依法辦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 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
聲請提起非 常上訴 |
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 |
受判決人 |
除自行具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外,其向本署檢察官聲請者,應以書面並附理由為之。 |
原判決影本及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即依法審核是否有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則填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及證物送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辦。如無,則函請最高檢察署辦理,並通知聲請人。 |
聲請再議(一) |
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 |
告訴人 |
向本署檢察官具狀提出聲請 |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
本署 |
收受不起訴 處分書或緩 起訴處分書10日內提出 |
隨時受理 |
一、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10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二、原承辦檢察官認 再議有理由,重 新實施偵查。 三、認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
聲請再議(二) |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
被告 |
向本署檢察官具狀提出聲請 |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
本署 |
收受不起訴 處分書或緩 起訴處分書10日內提出 |
隨時受理 |
一、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10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二、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三、認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
聲請再審(一)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
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 日內為之。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
聲請再審(二)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
告訴人或被害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刑法80條第1項期間2分之1內為之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
聲請交付審判 |
聲請再議而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被駁回而不服者 |
告訴人 |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 |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 |
法院 |
收受處分書 後十日內 |
隨時受理 |
法院審核 |
聲請定應執行刑 |
數罪併罰,請求定應執行刑 |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
提出書狀聲請 |
判決書類正本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依法審核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者,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最後事實審係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者,將案件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 |
聲請易科罰金 |
判決書上載明得易科罰金案件者即可提出聲請 |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親屬 |
1.提出聲請狀 2.於傳喚到案受訊問時,陳述並記明筆錄 |
檢察官傳喚期日,口頭提出聲請 |
本署 |
判決確定 後,執行完畢前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為合乎規定者,立即通知准予易科罰金。 |
聲請變更期日 |
對傳訊日期無法到庭須變更期日 |
受傳喚當事人 |
提出書狀記明案號、股別 |
敘明理由或提出必須變更期 日之證明 |
本署 |
期日前提出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有再另行擇期傳喚必要者,擇日另行傳喚。 |
聲請變更送達處所 |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 |
訴訟關係人、當事人 |
1.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2.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
應受送達之變更處所住址 |
本署 |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後得 隨時聲請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收受後,有關文件均依新址送達。 |
聲請撤回告訴 |
對告訴乃論案件表示撤回告訴,不再追究 |
告訴人 |
1.提出書狀聲請 2.於承辦檢察官開庭時表示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 |
以書狀撤回告訴者應敘明案 號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要旨 |
本署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隨時受理 |
1.檢察官審查合於法定撤回要件者,處分不起訴,並通知當事人。 2.於起訴後撤回告訴者,送請院方參辦。 |
聲請發還刑事保證金 |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執行或執行完畢,請求發還當初所繳納之保證金 |
1.保證金繳款人 2.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 |
1.書狀 2.言詞 3.電話 |
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 |
本署 |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執行或已執行完畢後 |
隨時受理 |
1.審查符合後,即發還具領。 2.保證金在院方繳納者,函請院方發 還,並副知聲請人。 |
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
1.所有人 2.提供人 3.遺產繼承人 |
提出書狀聲請 |
證明文件或扣押清單 |
本署 |
案件終結確定、已執行或執行完畢 |
隨時受理 |
審核無訛後,即通知發還 |
聲請囑託執行
|
方便受刑人到案執行 |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親屬
|
1.提出聲請狀 2.於到案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
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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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准許者,即將執行案件資料函請受託執行之檢察署代為執行並副知聲請人。 |
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1.心神喪失 2.懷胎5月以上者 3.生產未滿2月者 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 |
有關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執行完畢前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規定,即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函復聲請人。 |
聲請發給執行完畢證明書 |
陳明案號案由,其罪刑已經執行完畢 |
受刑人 |
1.書狀 2.言詞 3.書面 |
有關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 |
本署 |
執行完畢後 |
隨時受理 |
審核案件資料即予以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