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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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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卷證開示聲請專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1
  • 資料點閱次數:760

本專區僅遉用國民法官法案件

●國民法官法案件卷宗及證物開示聯絡電話:03-8226153轉250、235

卷宗及證物開示收費標準

卷證開示聲請書(律師)(PDF檔下載) (ODT檔下載)

卷證開示聲請書(被告)(PDF檔下載) (ODT檔下載)

卷證開示聲請書(訴訟參與人)  (PDF檔下載)  (ODT檔下載)

(法務部 )開示電子卷證聲請平台

 

※法律問題Q&A:
Q1:為何要有國民法官制度?
A:
希望透過國民法官在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充分反映國民之法律感情,並藉著程序透明化的過程,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Q2:國民法官法的案件類型為何?
A:
1.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強制性交,於2026年1月1日起方適用)
2.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於2023年1月1日起適用)
3.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Q3:哪些人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不適任之資格為何?
A:
(一) 積極資格為(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
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
(二)消極資格(國民法官法第13、14、15條):
1.自身因素:例如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等。
2.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3.案件有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例如本人、配偶、家屬、代理人或證人等)、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4.職業因素:元首、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代表、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三)再依國民法官法第9條規定: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Q4:平時工作忙碌,可以拒絕出任為國民法官嗎?
A:
國民法官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依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若候選國民法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Q5:若公司不給假,無法出任國民法官,該怎麼辦?
A:
(一)國民法官法第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所以雇主因勞工出任國民法官而必需請公假時,其相關權利義務則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律處理之。
(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勞工請公假期間,雇主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請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可持憑法院寄發或開立之相關通知、證明辦理請假事宜。

Q6:擔任國民法官,有薪水嗎?
A: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第1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第3項規定:法院開庭或評議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延續至翌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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