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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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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執行機關(構)想換新的工作項目,要不要重新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3
  • 資料點閱次數:1414

答: ◆執行機關(構)於提出工作需求之申請後,如果需求內容、項目有所變動,可隨時與本署觀護人室保持聯繫,不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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