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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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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花蓮分會、花蓮地檢署首度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聯繫會議」 邀請地方政府相關局處銜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 資料點閱次數:281

12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花蓮分會(以下稱犯保花蓮分會)召開「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聯繫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相關局處出席,共同就犯罪被害人權益
保障法規範犯保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事項進行討論。犯保花蓮分會因應立法院在今
(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總統於2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
四、七章,餘二、三、五、六章目前暫定7月1日施行,提早因應新法上路,召開業務聯
繫事項準備會議;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皆派員出席會議。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87年公布施行,歷經五次增修,自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提出意
見,認為犯保法核心關注的補償金制度亟需調整,社會各界也認為犯保法應與時俱進更
重視保障被害人及被害家庭的尊嚴,以同理心對待,法務部及犯保機構自108年開始籌
備第六次修法工程,第六次修法法條從原本不分章46條擴充為分七章計103條,可知犯
保工作有重大的變革與調整,並修改法典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而全新的
犯保法在今年1月7日三讀通過,2月8日總統公布。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核心精神為強調犯罪被害人最佳利益,由「補償」及
「保護」提升擴充為重視「尊嚴」與「同理」,並強調與地方政府建立緊密的橫向聯繫
與合作關係,共同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除了修正加強各項服務項目外,補償
金制度有重大變革,第六章對保護機構也有重大調整,犯保機構邁向專業化、多元化、
透明化。

犯保花蓮分會主任委員徐正隆表示「犯保協會自88年成立,今年已滿24年正邁入第
25個年頭,已奠定重要成效和里程碑,且完善對犯罪被害人的服務與協助是法務部與犯
保機構始終如一的宗旨。」

  5月12日犯保花蓮分會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聯繫會議」,花蓮地檢署督
導犯保花蓮分會業務,檢察長郭景東、主任檢察官張中立、書記官長陳少康等人皆列席
會議,郭景東檢察長指出「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單靠地方檢察署一個公務機關的支
持是無法落實的,必須藉由公私方面的協力,才能讓修法後的業務推展更順利」,中央
與地方的協力依新法第18條規定有明定權責,因此首次召開業務聯繫會議邀請地方政府
相關局處參與,讓地方政府與司法機關、犯保機構一起通力合作,更了解犯保花蓮分會
與花蓮地方檢察署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上的角色,未來更順暢的銜接新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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