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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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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花蓮分會、花蓮地檢署首度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聯繫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相關局處銜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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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花蓮分會(以下稱犯保花蓮分會)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聯繫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相關局處出席,共同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範犯保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事項進行討論。犯保花蓮分會因應立法院在今(112)年1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總統於28日公布施行第一、四、七章,餘二、三、五、六章目前暫定71日施行,提早因應新法上路,召開業務聯繫事項準備會議;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皆派員出席會議。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87年公布施行,歷經五次增修,自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提出意見,認為犯保法核心關注的補償金制度亟需調整,社會各界也認為犯保法應與時俱進更重視保障被害人及被害家庭的尊嚴,以同理心對待,法務部及犯保機構自108年開始籌備第六次修法工程,第六次修法法條從原本不分章46條擴充為分七章計103條,可知犯保工作有重大的變革與調整,並修改法典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而全新的犯保法在今年17日三讀通過,28日總統公布。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核心精神為強調犯罪被害人最佳利益,由「補償」及「保護」提升擴充為重視「尊嚴」與「同理」,並強調與地方政府建立緊密的橫向聯繫與合作關係,共同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除了修正加強各項服務項目外,補償金制度有重大變革,第六章對保護機構也有重大調整,犯保機構邁向專業化、多元化、透明化。

     犯保花蓮分會主任委員徐正隆表示「犯保協會自88年成立,今年已滿24年正邁入第25個年頭,已奠定重要成效和里程碑,且完善對犯罪被害人的服務與協助是法務部與犯保機構始終如一的宗旨。」

   512日犯保花蓮分會召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聯繫會議」,花蓮地檢署督導犯保花蓮分會業務,檢察長郭景東、主任檢察官張中立、書記官長陳少康等人皆列席會議,郭景東檢察長指出「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單靠地方檢察署一個公務機關的支持是無法落實的,必須藉由公私方面的協力,才能讓修法後的業務推展更順利」,中央與地方的協力依新法第18條規定有明定權責,因此首次召開業務聯繫會議邀請地方政府相關局處參與,讓地方政府與司法機關、犯保機構一起通力合作,更了解犯保花蓮分會與花蓮地方檢察署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上的角色,未來更順暢的銜接新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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