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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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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與保護官座談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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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花蓮分會(下稱犯保花蓮分會)於10月26日共同辦理「社會矚目案件通報及關懷-與保護官有約座談會」,由花蓮地檢署蔡宗熙檢察長及犯保花蓮分會徐正隆主委共同主持,出席座談會的8位犯罪被害保護官及業主主管來自花蓮縣警察局及五個警察分局。座談會中共同套論社會矚目案件通報流程及案例分享,建構更完整、即時的保護網絡。
      犯罪被害保護官簡稱保護官或犯保官,多數的民眾沒有聽過也不知道何謂「保護官」,花蓮地檢署蔡宗熙檢察長說明了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的起源,來自重大刑案後法務部和內政部更重視警察機關的工作,自105年起常設具警察身分者為犯罪被害保護官,作為通報與轉介犯罪被害案件的窗口,從重大刑案發生開始就能第一時間關注家屬的需求,引入犯保資源,符合保護官通報的案件為殺人、殺人未遂致重傷和社會矚目的重大傷亡案件,雖然一年裡發生的件數不多,一但發生家屬陷困,亟需保護官提供情緒的安撫與關懷,並由犯保協會提供經濟、法律、心理層面的協助,穩定被害家庭,避免社會動盪,促進整體社會穩定祥和。
      座談會中犯保花蓮分會和保護官就111年通報的案例進行討論,確立通報流程,彼此交流在家屬服務的過程中遭遇的問題。主委徐正隆強調,警察是被害人第一個接觸到的專業人員,在偵查重大刑案之初,提供被害人家屬正確的資訊,同時聯繫犯保分會使家屬即時得到資源及協助,乃至後續的陪伴應訊等事宜,是國家設置保護官最主要的功用。
      在花蓮縣內共有6位保護官,分別設置於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新城、吉安、鳳林及玉里分局,以縣警局簡蓮安為總保護官,協助建立並更新本縣的保護官名冊,隨時與犯保花蓮分會維持穩定、暢通的聯繫,自105年9月實施保護官通報制度開始,6年間,犯保花蓮分會接收到來自各警察分局保護官通報的故意殺人案件計14件,因為,保護官從案發之初就主責陪伴被害人家屬應訊,由警察提供犯保協會的資訊給家屬,家屬很快信任犯保協會,犯保與家屬的工作關係能順利開展。10月26日的座談會在花蓮地檢署召開,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已實施6年,過程中檢、警、犯保機構合作無間,藉今年的座談會再次檢視通報方式,皆從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需求出發,提供「即時、有感」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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