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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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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員互助金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2
  • 資料點閱次數:3949

壹、 訓練
依據: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
一、基礎訓練課程如下(16小時):
1、志願服務的內涵。
2、志願服務倫理。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備註:曾受過中央或地方機關、機構或團體所舉辦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該部分訓練。

二、特殊訓練課程如下:(12小時)
1、輔導、諮商技巧。
2、志願服務者的角色與定位。
3、觀護制度與社區處遇。
4、觀護工作實務演練(實務倫理和限制問題)。
5、相關書類寫作(輔導紀要、訪視報表撰寫)。
6、相關法規之介紹。
7、個案研討。
備註:訓練課程師資以實務工作者、專任人員或專家學者為宜。

三、成長訓練:(每年不得少於12小時)

學群 課程內容
諮商群組 一、約談、訪視之技巧與演練
二、團體輔導於觀護工作之運用
三、非語言訊息之覺察
四、問題解決技術與危機處理模式
五、非自願性個案輔導
六、同理心訓練 
社會群組 一、志工團隊之統合與協調
二、社會資源之結合與運用(個案轉介技巧)
三、高風險家庭之評估與輔導策略
法治、理論群組 一、相關法令與犯罪實務之介紹
二、犯罪學
三、法治教育宣導活動規劃與執行能力訓練
四、法律宣導活動技巧
專題群組 一、家庭暴力犯、性侵犯、毒品犯、酒癮等特殊類型個案輔導專題研討
二、觀護工作實務演練
三、司法保護工作(現行政策說明及宣導)
四、相關實務機關參訪與座談
成長群組 一、體驗課程(音樂治療、舞蹈治療、繪畫治療、遊戲治療)
二、情緒管理與壓力因應技術
三、實務工作倫理與困境研討

備註 1.當年曾受過中央或地方機關、機構或團體所舉辦之相關訓練,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該部分訓練。
2.檢察機關得依實際需求挑選合適之群組課程辦理成長訓練,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訓練課程師資以實務工作者、專任人員或專家學者為宜。

四、領導訓練:(14小時)
1、志工督導之原則與技巧。
2、志工與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3、領導藝術及溝通技巧訓練。
4、志工團體之經營運作與成長。
5、觀護業務簡報及即席演講。
6、法治宣導活動新聞稿寫作能力訓練。
7、綜合討論-精益求精求創新。

貳、 遴聘


依據: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第1點至第5點辦理。
一、為推展司法保護業務,各檢察機關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遴聘榮譽觀護人。
二、榮譽觀護人分為個人榮譽觀護人及團體榮譽觀護人。
三、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個人榮譽觀護人、團體榮譽觀護人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觀護人之指導:
(一)辦理社區處遇事務。
(二)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三)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團體榮譽觀護人辦理前項事務時,不得實施個案之個別輔導。
四、個人榮譽觀護人應就年滿二十五歲、品行端正,並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實務訓練期滿合格者遴聘之。
前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及時數如附表一、二),檢察機關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訓練期滿後發給結訓證書。
第一項實務訓練應於觀護人或資深個人榮譽觀護人指導下進行晤談、訪視等觀護實務六個月,並通過評估考核。
五、團體榮譽觀護人應自政府合法立案,置有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及其他相類之公益團體、社區、機關(構)遴聘之。
團體榮譽觀護人,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備查。
六、個人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二)個人榮譽觀護人每年參與觀護工作相關之訓練不足十二小時。
七、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予解聘,並報請法務部備
查: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執行或拒絕接受交付之事務。
(二)未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他人秘密,或以榮譽觀護人名義,逕自
對外發表個案個人資料內容。
(三)行為不檢,或有具體事證足生損害檢察機關形象者。
(四)辦理檢察機關交辦之事務,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不法
之利益者。
(五)其他有損司法形象之具體事證者。
前項規定,於團體榮譽觀護人及其指派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八、團體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團體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
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二)每年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之社區處遇活動不足三場。
九、檢察機關應對個人榮譽觀護人施以成長訓練課程(如附表三),訓練期滿後發給結訓證書。
前項訓練課程,檢察機關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
檢察機關得就熱心參與觀護工作四年以上,領有成長訓練結訓證書之個人榮譽觀護人,擇優實施領導訓練課程(如附表四),並由法務部統一規劃分區辦理;訓練期滿後,發給結訓證書。
十、檢察機關囑託執行案件時,應斟酌個人榮譽觀護人之志願、專長、能力、住居所等因素為之。
檢察機關發現或經個人榮譽觀護人反應有不能勝任或不適合執行之情形時,應中止案件之囑託。
十一、囑託案件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應與個人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之聯繫,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十二、檢察機關應建立榮譽觀護人之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十三、檢察機關應發給個人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證,載明任期,以利工作之執行;另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確實登錄服務時數。
檢察機關得因個人榮譽觀護人之請求,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一項志願服務證之格式(如附表五)由法務部統一規定。
十四、榮譽觀護人服務著有績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表揚。
十五、檢察機關應為個人榮譽觀護人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檢察機關於辦理實務訓練期間,亦應為參加訓練人員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團體榮譽觀護人指派之輔導人員準用第一項交通費及誤餐費之規定。
十六、第四點第二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第九點第一項成長訓練、第三項領導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時數,檢察機關得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變更或調整之。
十七、本要點規定未盡之事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參、表揚:榮譽觀護人服務著有績效者,應予表揚。


依據: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民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
第三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物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五案以上,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著有成效。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依附表一之基準表揚。
二、辦理專業團體輔導,著有成效。
第一項之獎勵表揚,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三案以上未達五案,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未達三百小時小時,著有成效。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依附表二之基準表揚。
第一項之獎勵表揚,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二案以上未達三案,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未達二百小時,著有成效。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附表三之基準表揚。
第一項之獎勵表揚,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著有成效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未達三千小時,著有成效者,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未達二千五百小時,著有成效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前三項之獎勵表揚,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除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由法務部選列,公開表揚頒發獎牌(或獎座)外,由各級表揚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
前項之表揚,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頒發。
第八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時間,每年由法務部擇定適當期日,公開表揚之。
第九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報請法務部表揚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核定。
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自行核定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備查。
前項各款表揚名冊之人員名單不得重複。前項第一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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