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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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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組織及章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2
  • 資料點閱次數:4426

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之宗旨以結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政府推展成人觀護業務,倡導全民守法運動,奠定社會安寧,增進社會福祉。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為會址。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導全民知法、守法、崇法運動等有關事項。
二、結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資源,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等有關事項。
三、本會會員之講習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觀護學術、方法、技巧之研究及刊物之出版等有關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具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團體或個人榮譽觀護人資格,贊同本會宗旨對榮譽觀護人工作富有興趣與執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均得入會之。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每團體指派一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本會集會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有福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擔任指派之任務。
三、協助本會推展成人觀護業務工作。
四、維護本會之宗旨及會譽。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核報請大會決議通過者,應即除名
之:
一、喪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榮譽觀護人資格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宣告禁治產者。
四、未履行本會會員之義務者。
五、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響本會會譽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理事會、監事會。並設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以得票數次多者為候補理監事,遇有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二 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分別由全體理監事互選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三位常務理事中選舉得票數最高者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五 條 本會恭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名譽理事長,理事會得就本縣內素孚資望人士若干名聘本會顧問,聘期為二年,以協助會務之推展。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置祕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及財務長稟承理事長之命,負責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若干組,別以推展會務。各組織名稱事務之分配由理事會議決定後定之。
第五章 職  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會各項工作方針。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交辦事項。
四、審議顧問人選。
五、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 二十 條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及交辦事項。
二、督促各組業務之執行。
三、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二、監督理事會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
三、審核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議。
二、執行監事會授權事項。
三、監察會務推展情形。
四、監察會務收支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秘書長、財務長均為無給職。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修改章程、解散本會及財務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會員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理事三分之一建議或監事會之函請,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或理事聯席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以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克出席時,除理監事聯席會議以常務監事為主席外,餘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為主席。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有理、監過半數出席,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員:每人計新台幣伍佰元整。
         2.團體會員:每團體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1.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2.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整。
                                    3.樂捐款。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預(決)算表,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慈善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項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訂之或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76年10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花蓮縣政府民國76年10月17日府民社字第96203號函准予備查。
77.10.15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79.03.16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0.05.31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6.04.26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2.01.23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3.05.12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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