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及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2
- 資料點閱次數:3961
「榮譽觀護人」制度之源起係依據法務部民國72年頒布「地方法院檢察署設置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之規定而產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因而遴聘花蓮地區品行端正、信譽卓著且富有熱忱之社會人士或團體擔任榮譽觀護人,其任期一聘為二年。為加強榮譽觀護人之聯繫及發揮觀護工作之整體力量,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積極輔導各地榮譽觀護人籌組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花蓮地區的榮譽觀護人在同一目標之下,於76年10月17日正式成立,並經花蓮縣政府76年10月17日民社字第96203號准予立案成為社團法人「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本會為一民間團體,為配合花蓮地檢署觀護工作之推動,成員須具有地檢署聘任榮譽觀護人之資格,並經由入會程序而成為正式會員。本會為增進與友會之間之情誼,特於77年08月06日及86年11月21日分別與嘉義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及宜蘭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義結金蘭」,結盟為兄弟會,為共同推動觀護工作而努力。本會於93年05月12日第10屆第2次會員大會,奉法務部指示更名為「花蓮縣觀護志工協進會」,民國100年,法務部實施全面意見調查後,於同年10月6日函示再更名為「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並函報花蓮縣政府核准在案。
簡介:
「花蓮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自創會成立至今已至第15屆,本會的榮譽觀護人們個個皆受地檢署遴聘,進而協助地檢署從事執行保護管束案件、犯罪之預防、法治教育之宣導、反賄選宣導的配合、觀護行政工作、社區生活營、配合辦理緩起訴義務勞務及緩起訴法治教育,各項團體輔導、團體諮商或團體治療及部分觀護行政與輔導之經費等。
理事長趙瑞平期望有志一同的民眾能一起加入榮譽觀護人的行列,透過基礎訓練、專業訓練,學習技能服務社會,以結合社會資源,推廣全民守法運動、導正社會風氣為目標。相信在良好的經營管理下,適時的整合及運用資源,對本縣的觀護工作及法治宣導能獲得更好的成效與結果。
目前本會理事長:曾顯亮,個人會員:37人 團體會員:5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