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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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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 資料點閱次數:2000

一、直接保護

為安置輔導身體健康,有謀生能力而無家可歸之受保護人及辦理吸毒犯受保護人心理戒毒輔導,本會設有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基隆等五所輔導所,結合社會各項資源針對收容人施予輔導就業、技能訓練、生涯規劃及性行輔導等;對於年老或身心障礙個案,則予轉介安置。

1.一般輔導所:

       提供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應受保護人直接保護,解決其無家可歸或暫時性居住問題,並施以就業、技能訓練、心理諮商等輔導。收容期間訂為一年,無繼續收容必要者得辦理離所;期滿後如仍有收容必要者,得申請延長之,最多以三年為限。收容期間供給食宿,每週視情況酌發所需日用品及零用金,並輔導參加技能訓練、就業、就學或轉介收容。

2.心理戒毒輔導所:

  收容離開矯治機構而自願接受更生保護之吸毒者,依本人或其家屬提出申請,或由本會所屬各分會及其他機構推介,經審核獲准入所者,由直系親屬或監護人陪同到所辦理報到手續。輔導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輔導方式包括心理輔導、生活輔導、宗教活動、教學課程及職能訓練等各階段教育輔導,以加強心理建設,端正生活言行,健全人格發展及適應社會能力。旨在使雖已戒除身毒而仍缺乏心理建設及自制力之受保護人,於出獄後有一理想之場所戒除心毒,增強其使命感與社會責任,遠離毒品誘惑。

二、間接保護

以輔導就業、就學、就醫、就養、急難救助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 輔導就業:
為促進更生人就業輔導,本會每月前往矯正機構對收容人實施心理諮商、職業教育、就業創業諮詢輔導等促進就業措施,並透過出獄後追蹤輔導,強化個案就業意願。
本會積極商請委員及更生輔導員自營企業提供就業機會,並運用廠商徵才廣告資料,主動宣導或徵詢企業廠商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建立協力廠商工作庫。
執行就業輔導工作時,除了提供貸款協助其創業,對於無工作之受保護人,依其年齡、專長、志趣、健康情形等分別洽請國民就業服務中心安置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另外,本會秉持主動積極態度,請各分會督促更生輔導員訪視輔導個案時,對於未就業個案特別調查其意願、性向、經歷及專長等資料,建立更生人人才庫檔案。並運用所建立的協力廠商工作庫與更生人人才庫檔案資料,主動聯繫個案,告知工作訊息,以媒合就業。
對於已就業個案,本會視個案意願及實際需要,進行三至六個月的追蹤輔導,部分就業服務中心並對更生人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專責安排更生人就業事宜及作追蹤輔導,穩定其就業。

(二) 輔導就學:
受保護的青少年有志向學者,由本會協助辦理入學、復學或轉學等手續。為獎勵受保護人努力向學及資助就學,並訂定獎助就學要點,發放獎學金、助學金、特案獎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獎助就學依就讀學校等級訂定不同資助額度,助學金額度分別為五千元、四千元及二千元;獎學金額度分別為四千元、二千元、一千元;特案獎助學金僅針對經矯正機構處遇並參加公開招考或推薦甄選獲錄取進入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就學者發給,額度分別為三萬元及二萬五千元;對於具有特殊才能或積極奮發足為模式而家境困難者,則發給生活補助金,以每月三千元計算,按實際在學期間撥交分會按月發給,中途輟學者停止發給。

(三) 輔導就醫:
受保護人如患有疾病,因家境貧寒無力就醫,本會協助洽送公私立醫院依其病情分別予以住院或門診治療,其無全民健康保險且經尋求社會救助無果者,由本會依規定予以部分資助

(四) 輔導就養:
受保護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罹重病或傳染病、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年齡超過六十五歲生活無依缺乏家屬扶養者,由本會洽請社政機關指定收容安置於適當安養機構,使其獲得妥善照顧。

(五) 急難救助:
受保護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因家境貧困自身經濟無法解決時,由本會酌予資助,或洽請社政機關、民間福利團體給予必要救助。

(六) 訪問受保護人:
受保護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罹重病或傳染病、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年齡超過六十歲生活無依缺乏家屬扶養者,由本會洽請社政機關指定收容安置於適當安養機構,使其獲得妥善照顧。

(七) 其他服務:
為期更生保護功能有效發揮,促進監所矯正與更生保護工作銜接,本會擬訂入監服務實施計畫、入監宣導及認輔實施計畫與追蹤輔導方案各乙種,前二者服務項目包括心理諮商、職業教育、就業創業諮詢輔導、法律常識與更生保護宣導、文化活動及認輔等。各分會遴選適當人員組織入監服務團積極辦理入監服務工作,並於收容人即將出獄前入監、院、校、所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協助收容人提早作出獄後生涯規劃,解決出獄後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安排就學就業等事項。後者則針對出獄受保護人狀況,規劃實施各種個案或團體式輔導及追蹤輔導措施。

三、暫時保護

以對於受保護人給予資助旅費、供給車票、資助醫藥費、協辦戶口、資助膳宿費用、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創業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多數情形係於監獄受刑人甫出獄時辦理。

()資助旅費、供給車票係對剛出獄或自保安處分場所釋放,缺乏旅費不能返鄉者,或在外地失業或訪友未遇,中途受困一時無法返鄉者給予資助。

()資助醫藥費用係對於家境貧困之應受保護人,因傷病住公立醫院、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療而無法負擔醫藥費用者提供部分醫藥費資助。

()資助膳宿費用係對於出獄人離鄉太遠,必須乘車、船、飛機返鄉,因等候班期或辦理出境手續,須逗留時日,期間所需膳宿費用,自身無力負擔者;或者出獄人因身心障礙須送醫療及收容機構,無力負擔在途期間之膳宿費用者提供住宿資助。

()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對象包括出獄後欲返鄉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或年齡太小,沿途需人照顧者,或出獄人身心障礙且無家可歸,須送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經洽妥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治療或收容者。

()創業小額貸款,為使有小本經營能力及經驗而缺乏資金之應受保護人能自食其力,在具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二年內,提出具有資力或殷實之人二人以上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不動產抵押,以及具體可行的創業計畫,經分會審核小組審查後得提供創業小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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