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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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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組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 資料點閱次數:2093

一、榮譽主任委員
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為無給職,由本會聘請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適當人士擔任,協助處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二、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分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三十一人,均為無給職,由本會聘請分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院長、縣(市)長、矯正機關首長、相關機關首長、當地社政單位主管、學者專家及熱心社會公益適當人士擔任,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會務,對外代表分會。 分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 三、執行單位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掌有關事項。均由分會主任委員遴選適當人士報請董事長核聘。
三、顧問
本會為更生保護事業之需要及發展,經董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無給職,並得列席董事會。
四、更生保護輔導區
分會為強化輔導功能,依更生保護法規定設置更生保護輔導區,由本會核聘社會熱心公益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輔導員,係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更生輔導員,一至三人為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均依志願服務法規劃「更生輔導員志願服務計畫」加強更生輔導員管理及組訓。更生輔導員得依業務需要任務編組,協助分會辦理入監服務、個案訪視輔導、認輔及行政文書、宣導活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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