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接受花蓮地檢署轉介具有藥癮行為之假釋或緩刑犯罪者為團體成員,由至療者以團體心理治療的方式,帶領成員對其藥癮行為提高覺察、增加對自我的認識與問題行為本質的瞭解,引導成員重新思考問題行為,看到使用物質的全貌(包括正、反兩面),協助成員加強自我效能,以促使團體成員問題行為的狀態產生改變,向新的階段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