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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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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的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2
  • 資料點閱次數:2658

一、保護管束業務:觀護人職掌成年(18歲以上)保護管束及其他相關觀護事務,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之對象有:
1. 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保束者;
2. 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
3. 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及強制工作處分者;
4. 停止強制工作,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者;
二、社區處遇業務
1.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執行該法第二項第五、七、八款緩刑之附帶條件(義務勞務、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執行該法第一項第五、七、八款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義務勞務、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執行檢察官核淮易服社會勞動業務。
4.參與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資格、執行成果初核。
三、其他行政業務:
1.榮譽觀護人之遴聘、訓練、運用、表揚。
2.配合本署辦理之法治教育、反毒、愛滋疾病預防宣導。
3.社區生活營之規劃與實施。
4.大專生暑期觀護業務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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