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6
- 資料點閱次數:1153
一、發布機關及編製單位
發布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編製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統計室
聯絡電話:03-8236755
傳 真:03-8236755
電子信箱:hlcs@mail.moj.gov.tw
二、發布形式
上網公告:https://www.hlc.moj.gov.tw/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之偵查、執行、觀護案件。
(二)統計標準時間
1. 動態資料:指全年(月)資料,年資料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資料;月資料為當月1日至月底之資料。
2. 靜態資料:指當年(月)底之資料,年資料為當年12月31日之資料;
月資料為當月月底之資料。
(三)統計項目定義:依「法務統計用詞解釋」之規定。
(四)統計單位
1. 案件:件。
2. 人:人數、人次。
3. 辦案日數:日。
4. 比率:%。
5. 金額:新台幣元。
6. 其他則以表內載明為主。
(五)發布週期
1. 年資料:每年1月中旬。
2. 月資料:每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