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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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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中心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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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民 服 務 流 程

本署為能落實為民服務工作,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各項工作流程,製作其流程圖,介紹與民眾認識與瞭解。

為民服務措施各項流程圖表

一、便利人民言詞申告: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一經按鈴,執勤法警就會引導民眾靜候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訊問,依法製作筆錄。

二、辦理具保責付: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後,被告可自行或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具保時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出納櫃台開立繳款聯單,再向台銀代辦處收款櫃台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責付則由受責付人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辦妥手續後釋放。

三、報驗案件處理:法警室接獲報驗電話後,即刻填寫相驗報告表送請外勤檢察官批示,並同時連絡警方帶同關係人前往相驗現場,檢察官依其報驗情形命司法警察官赴驗或親自率同法醫師、書記官赴驗。

四、證人、鑑定人接獲本署傳票應按傳票上指定時、日先至本署法警室報到、經庭訊後,檢察官即簽發到庭證明,證人、鑑定人持該證明到本署出納處領取旅費。

五、聲請易科罰金: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得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至承辦股製作筆錄,經檢察官核准後,即可開具繳交罰金通知書,再向台銀代辦處收款櫃台繳交罰金, 繳交後回承辦股繳驗收據,即可結案。

六、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民眾如遭遇重大犯罪之侵害時,可以口頭或書面向本署「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申訴,本署接到申訴後,會分由專案小組儘速妥適處理,並追蹤列管,查明事實真相。

 

為民服務中心環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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