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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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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31
  • 資料點閱次數:1075


一、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法院所宣告之刑為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親提出身分證明,代為聲請。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身分證明,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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