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87年9月22日(89)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93年12月2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第一條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第二條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上所列格式。第三條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