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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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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利用調解程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31
  • 資料點閱次數:909


一、設置的目的:
    訴訟當事人對簿公堂,常見雙方面紅耳赤,惡言相向向,且纏訟多年,難免身心疲累,兩敗俱傷。為迅速解決紛爭,又不傷和氣,故有設立訴訟外「調解」程序之必要。

二、調解的好處:
    ‧省錢:聲請調解,免徵費用,調解不成,沒有損失。
    ‧省時:訴訟程序耗時費事,不若調解程序快速便捷。

    ‧和平解決爭端:
        訴訟程序,雙方攻防答辯,激烈爭執在所難免。而調解係由法官或調解委員斡旋,當事人意見受尊重,時間充分,氣氛融洽,彼此不傷和氣,調解成立之機率較高。
    ‧暢所欲言:
        調解程序,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因此,您不必擔心調解程序中所講的話訴訟程序中會受到不利益之判決。
    ‧獲償機會多:
        調解出於雙方自由意願,債務人通常會自動履行,債權人不必再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拒不履行,調解書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債權人仍可持調解書繳納執行費後,逕行聲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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