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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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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31
  • 資料點閱次數:890


一、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月/拘役○日,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科罰金。

二、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元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達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署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四、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五、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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