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2
- 資料點閱次數:4756
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 ,提供公開政府資訊如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公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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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本署無該項應公開資料,有關法規部分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 規定及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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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參閱本署網站業務簡介單元及網站頁尾資訊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本署無該項應公開資料。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一) 施政計畫:本署無該項應公開資料。有關政府機關之施政計畫民眾可參閱: (二) 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上網方式辦理。資料包括:本署檢察統計報表 、民眾意見調查統計月報表 (三) 關於研究報告 ( 如編列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察報告等) 本署無應公開資料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本署會計室以公告網站及陳列於閱覽室之方式辦理。公告於網站之資料:本署會計預算決算書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本署無該項公開資料。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公開陳列於本署陳列室辦理。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本署無該項應公開資料。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署無該項應公開資料。 |
十一、公開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彙整表。 |
●請參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彙整表(pdf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