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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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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發生何種情事會造成緩起訴處分被撤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5
  • 資料點閱次數:2241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之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撤銷後,會再次依一般程序偵查,可能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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