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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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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案件可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3
  • 資料點閱次數:2015

答: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經檢察官參酌被告前科、犯後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等情,即可為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被告前所受之緩起訴處分,將被撤銷,再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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