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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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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5
  • 資料點閱次數:3239

答:
(一)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會先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上級檢察署審核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之處者,即會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駁回檢察官的再議,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

(二)本署於收到案卷後,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該通知書上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及應履行之期間,如未履行則會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撤銷後該案就會依一般程序送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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