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6
  • 資料點閱次數:3251

答:
1.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2.經上級檢察署審核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之處者,會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駁回檢察官的再議,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

3.地方檢察署於收到案卷後,會製作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該通知書上即會告知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及應履行之期間,如未履行則會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撤銷後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