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緩起訴處分?何種類型案件可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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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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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緩起訴」的意思。被告所犯之罪原應依法提起公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規定,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並可依犯罪情節輕重指定附帶履行一定之條件。
(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依偵查結果,認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而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