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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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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6
  • 資料點閱次數:2559

答:家屬可以以下列方式辦理,身分經核對無誤後發給:

1.親自到署:攜帶檢察官相驗當日發給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1份、聲請人之身分證及可資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親至地方檢察署服務中心辦理。

2.郵寄申請:請檢附可資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聲請書(請至本署網站/為民服務/各項聲請書第11項下載 ),填載後寄送本署辦理。

3.網路申請: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法務部便民線上申辦系統/「非憑證」線上申辦/一審申請作業/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選項內填寫聲請。

4.跨地檢申請:家屬得於原地方檢察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鄰近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表格,由內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經批准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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