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3
- 資料點閱次數:2504
答:
聲請人應為死者之父母、配偶或子女等家屬,以下列方式辦理,經核對無誤後發給:
一、親自到署:攜帶可資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辦理。
二、郵寄申請:請附:
1.可資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
2.聲請書(請至本署網站-為民服務項目下各項聲請書https://www.hlc.moj.gov.tw/53445/53529/53486/968381/post 11項下載)。
三、電話申請:請聯繫承辦股書記官,本署將以掛號郵寄原收受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
四、網路申請:至本署網站便民線上申辦系統內聲請。
五、跨地檢申請: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可至鄰近地檢署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