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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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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需負哪些相關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6
  • 資料點閱次數:2236

A: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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