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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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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美十二歲愛玩,常到電動玩具店、保齡球館閒逛,阿信見小美年少可欺,就邀約小美去唱KTV,在小美同意下在包廂與小美發生性關係,從此二人常常發生性關係,阿信日久移情別戀,又與十五歲的小麗發生性關係,問:阿信犯了什麼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3
  • 資料點閱次數:1804

A:小美、小麗雖然同意與阿信發生性關係,但是小美只有十二歲,小麗只有十五歲,法律特別予以保護,所以雖然經過二人同意,姦淫未滿十四歲的小美,仍然以強姦犯論。姦淫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的小麗,仍然成立姦淫幼女罪,都要處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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