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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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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德有一天工作完回家時,在路旁看到一個皮夾掉在地上,裡面有方蓉的金融卡和提款密碼,心生貪念,就撿起據為己有。並且拿到家附近的郵局提款機提領三萬元,以為神不鬼不覺,沒想到方蓉發現金融卡掉了後,立即去報警,警察從提款機上的錄影帶查到是阿德偷領的。問:阿德犯了什麼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3
  • 資料點閱次數:2113

A:
1.阿德撿到方蓉的金融卡後據為己有,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阿德又拿到郵局提款機去領三萬元,因為提款機是代替郵局職員與客戶交易,阿德持方蓉的金融卡去款,會讓提款機誤以為阿德就是方蓉,才會讓阿德順利提款,阿德的行為是犯了詐欺罪。
2.很多被害人怕忘記金融卡密碼,常將金融卡和密碼擺在一起,這樣做反而容易讓歹徒有可乘之機,務必記得將兩者分開保管。也不要用身分證上的號碼或出生年月日做密碼,以免容易被歹徒猜到密碼。另外萬一有遺失,要趕緊報案,並通知發卡銀行、郵局停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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