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Q:阿國喜歡打電動玩具,經常在電動玩具店內流連忘返,因輸多贏少,為求翻本,前後從家裡俞了十幾萬元,也都輸光了。阿國鋌而走險,就在黑夜騎機車從獨行婦女後面搶奪皮包,所得供打電玩花用,問阿國所犯何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5
  • 資料點閱次數:1857

A:
1.阿國打賭博性電動玩具,是犯了刑法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可判處新臺幣5萬元。
2.阿國後來為求翻本,從家裡前後偷了十幾萬元,是犯了刑法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所偷者是父親的財物,依法必須經他父親提出告訴,法院才能追訴的。
3.阿國在黑夜騎機車搶奪獨行婦女皮包,是犯了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