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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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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暨相驗解剖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6
  • 資料點閱次數:1912

車禍事故暨相驗解剖篇-上集(MP3檔)

車禍事故暨相驗解剖篇-下集(MP3檔)

【法律Easy Go- 車禍事故暨相驗解剖篇】

◎案例

◎探討主題:車禍事故暨相驗解剖篇
◎播出日期:1091214/1091228

炭治郎是一位快樂的樵夫,辛苦工作到周末,終於可以去看期待已久的電影「鬼滅之刃」。炭治郎駕車前往電影院的途中,因沒有注意前方狀況,不小心追撞前方騎機車的「無慘」(撞擊音效),導致無慘人車倒地,手腳挫傷。
炭治郎下車查看無慘的傷勢後,認為無慘沒有大礙,為了趕去看電影,隨即掏出3000元給無慘,沒有等無慘同意就驅車離去(音效)。
沒想到,無慘回家後,隔天突然覺得頭昏眼花,經送醫急救後(救護車音效)仍不治死亡。醫院隨即通報警察,警察再通報檢察官。檢察官「杏壽郎」與法醫「胡蝶忍」到場後,發現無慘的死因不單純,於是安排法醫研究所解剖,這才發現原來無慘是因為頭部受到撞擊內出血而死亡。

 ◎解析:蕭百麟檢察官

Q1、劇中的炭治郎負擔什麼刑責?什麼是過失致死罪?
違反注意義務致他人死亡之意,交通之注意義務主要法源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但不限於此。貼心小提醒,我國沒有過失殺人罪喔。

Q2、如果炭治郎是計程車司機,成立的罪名是否有所不同?
目前沒有不同,過去曾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如果炭治郎以駕車為業,過去炭治郎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已於108年5月29日刪除。

Q3、如果炭治郎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想要車禍鑑定,該如何做?
警方會先製作初判表供參考,進到偵查程序後,檢察官會送車禍鑑定,如對鑑定結果不服還可以送覆鑑,目前花蓮送車鑑和覆鑑都是免費。但在我過去服務的地區桃園,車鑑要收3,000元,覆鑑2,000元,一般來講1至2月車鑑結果就會出來。如果對覆鑑結果不服,是否可以請求檢察官送學術機構鑑定?目前偵查中是否送鑑定是檢察官的職權,當事人無權利請求檢察官送學術機構鑑定。以我個人處理之方式,如當事人願意負擔鑑定費用(學術鑑定費用較高昂,約數萬元不等,視送何機構而定),我會送學術機構。但如果案件送學術機構,需一年半載始有結果,需有心理準備。

Q4、炭治郎雖有下車查看無慘傷勢,給了無慘3000元但未經無慘同意就開車離去的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

Q5、如果炭治郎得到無慘的同意才離開,結果是否不同?
有所不同,如果是經過同意,或者是警察到場後留下資料後離去,即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Q6、如果本案是無慘突然衝到馬路上,經送車禍鑑定,炭治郎沒有過失,結果是否不同?如果炭治郎與無慘素有糾紛,炭治郎是故意衝撞無慘,導致無慘受傷,結果是否不同?
1、在過去,司法實務認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失,但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後來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認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過失,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因此如果炭治郎沒有過失,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的。但還是提醒肇事後還是留在現場為宜,因為有無過失並不是你自己判斷的喔~。
2、司法實務認為如果是故意肇事,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因為沒有辦法期待行為人肇事後留下來。但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認為肇事在文義上包含故意肇事,惟最高法院在大法官解釋後,尚未表示見解,因此故意肇事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還要觀察。

Q7、什麼是相驗?是否收費?相關流程?
1、相驗就是「檢視大體」的意思,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相驗分為司法相驗及行政相驗。前者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由檢察官與法醫相驗;後者是不是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情況,而且不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 取得死亡證明書時,就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2、在司法相驗的情況,當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會派警員到大體停放的現場作初步調查,製作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後,傳真給各地檢署,由輪班的檢察官受理相驗事宜。當檢察官、法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大體的地方後,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3、相驗不收取任何費用。

Q8、本案最後為釐清無慘的死因,安排法醫研究所解剖,什麼是解剖?是否收費?
1、如果死因有爭議,檢察官跟法醫師會開立1份暫時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先將大體冰存,然後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聯繫,擇期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屍體,解剖後如果沒有繼續偵查的需要,即將屍體發還家屬領回,以便辦理殮葬。等鑑定報告書確認死因為何後,檢察官和法醫就會開立正式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並通知家屬到地檢署領取。
2、解剖不收取任何費用。解剖當天會請家屬到場,並發給2,000元之慰問金。

Q9、如果無慘的家屬不想解剖,是否可以拒絕?是否有救濟管道?
A:依目前法律規定,解剖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家屬不得拒絕解剖,也沒有救濟的管道。反之,如果家屬認為需要解剖(如有保險爭議),但檢察官認為無他殺嫌疑不需解剖,家屬亦無權利要求解剖,也沒有救濟管道。但目前台灣除法醫研究所外,缺乏其他鑑定死因的管道,因此如家屬有解剖需求,一般而言檢察官亦會安排解剖。

Q10、在無慘已經死亡的情況,何人可以對炭治郎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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