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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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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6
  • 資料點閱次數:1680

什麼是附條件緩起訴處分?(MP3檔)

【法律Easy Go- 什麼是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案例

◎探討主題:什麼是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播出日期:1090113

陳阿義是一個酒空(酒痴),一天不喝酒比十天不吃飯還難過,每次酒後騎車都把自己摔得渾身是傷。
最近,阿義又喝酒騎車,不但把小美停在路旁的機車撞毀,還把自己摔到臭水溝裡爬不起來,幸好村長伯發現得早,趕緊報警把阿義救了起來。
~救護車~
員警除了把阿義送醫急救外,還向醫院要了一份阿義急救時的驗血資料,發現阿義喝酒騎車已經超過了法定標準,認為阿義觸犯了「公共危險罪」,於是將阿義移送地檢署法辦。
檢察官傳喚阿義和小美到庭,阿義當庭再三向小美賠不是:「真….真的很抱歉,把妳的機車撞成這樣,你放心我一定負責賠償所有修車費。還有,檢察官我發誓再也不會酒後騎車了。」
檢察官認為阿義好像很有悔過的決心,於是同意阿義「附條件緩起訴」。幾天後,阿義收到地檢署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上面寫「陳阿義緩起訴期間為二年,應向小美道歉、二個月內賠償小美機車毀損的損害新臺幣二萬元,並支付國庫五萬元。
◎解析:王怡仁主任檢察官


 ◎解析:王怡仁主任檢察官

一、什麼是緩起訴處分?何種情況可以判緩起訴處分?
二、為什麼緩起訴處分要附條件?
三、最常見的緩起訴處分案件有哪些案件?檢察官可以在緩起訴處分附什麼樣的條件?(酒後駕車、醫師虛報健保、名人施用毒品、酒癮治療、毒癮治療、選舉被買票、打老婆…)
四、如果阿義沒有完成緩起訴處分所附的條件(例如沒有向小美道歉,或沒有賠償小美的損失二萬元等等)會有什麼效果?
說明
一、附條件緩起訴是新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權力(另外新的刑法也賦予法官相似的權力),因為國家設立監獄的目的,最終的目的是要減少犯罪,但是經過長期研究發現:短期刑的犯人關到監獄後,不但影響其家庭生活及日後工作,而且刑後改過遷善的比例並不高,學得更壞的比例倒是很高,也就是說,犯了輕罪的人關到監獄的這幾個月期間,論長度還不夠讓他改過遷善,卻足夠他學到犯罪的技巧。於是從民國九十一年起迄今,我國的刑事法令大幅變更,朝向「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的方向修改,從此以後,犯重罪的人,刑期會大幅增加,反之;犯輕罪的人,則儘可能不讓他進監獄,而改以罰錢(罰金、易科罰金給政府、直接賠償給被害人或捐錢給慈善機關)、服勞動義務等方式處罰,讓犯輕罪的犯罪人不需入監服刑,但仍因為上開刑責而感到心疼,進而不願再犯,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權,就是「輕罪輕罰」最典型的例子。
二、如果被告所犯的罪,是最輕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輕罪,經過檢察官實際審查,認為入監服刑並無好處,即可為緩起訴處分。所謂「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同意「暫緩起訴」,給被告一段改過遷善的期間,這段期間就叫作「緩起訴期間」(由檢察官決定多久,在一至三年之間),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罪,期間經過後,檢察官就會自動將該案件銷案,不會再追究。反之,被告如果在期間內又故意犯任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即使是酒後開車、打小孩、逃避兵役等輕罪),檢察官就可以撤銷原來的緩起訴處分,再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判刑。
三、除此以外,檢察官還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履行一定的義務(即緩起訴條件),如果沒有在一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檢察官也可以撤銷原來的緩起訴處分,再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判刑。檢察官視情況可以要求被告履行的義務,種類很多,其中比較常見的包括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要求被告支付一定金額給被害人、慈善機關或國庫、要求被告服義務勞務、甚至到醫院戒除酒癮等。本件阿義緩起訴期間是二年,所以二年內千萬不能犯罪,否則舊案可能被起訴。此外,地檢署還會另外再發通知書,通知阿義去繳款,並安排何時前往何處服何種勞務,如果沒有繳款,或沒有依約定前去服勞務,也會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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