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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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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easy go-狂訂飲料不取貨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2
  • 資料點閱次數:1961

法律easy go-吸毒肇事篇上集(mp3檔案)

法律easy go-吸毒肇事篇下集(mp3檔案)

 

【法律easy go-狂訂飲料不取貨篇】

   ◎案例

台南市南區一家飲料店,某日接到一名男子來電狂訂56杯飲料。
~電話鈴聲+拿起話筒~
店員:「開懷暢飲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我們現在買5送1,請問要點什麼飲
料?」
男子:「我們公司今天晚上要開迎新party,先跟你們訂56杯珍奶,少冰少煻,
我大概傍晚5:30過去拿。」
接到這個大訂單後,飲料店三位店員立即火速趕貨,忙得不可開交。
~緊張音樂+時鐘~
在大家通力合作下,終於趕在取貨時間內調製好56杯珍奶。可是等到5:40,男子都沒有出現,店家撥打訂貨留存的電話也無人應答,導致準備好的飲料無法出售,店家不堪損失而報警。
~轉場音樂~
警察循線捉到那名狂訂飲料的男子,「警察大人,我只是覺得無聊,一時好玩想惡作劇一下,其實,我身上根本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買56杯珍奶啦!」
遇到這種奧客,店家是否拿他沒轍,只能自認倒楣?

   

◎解析:郭瑜芳主任檢察官

一、男子的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犯罪嗎?刑法355條毀損罪


二、這種行為,在民法上是否要負賠償責任?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惡意奧客與欠錢不還,有沒有分別?


四、欠錢不還是否會成立詐欺罪?


五、詐欺罪和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區別?


六、檢察官如何處理假性財產犯罪?(1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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