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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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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easy go-傷害及毀損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0
  • 資料點閱次數:1106

 

法律easy go-傷害及毀損篇上集(mp3檔案)

法律easy go-傷害及毀損篇下集(mp3檔案)

 

【法律Easy Go- 傷害、毀損罪篇】

   ◎案例

19歲的大雄帶著一條柯基犬皮皮在校園遛狗,不料跑來一隻柴犬妞妞,兩隻狗看不順眼互咬,不但柴犬妞妞的耳朵被柯基犬皮皮咬下一大塊因此缺角,柴犬主人小豪也被皮皮咬傷,造成腿部有撕裂傷。小豪於是對大雄提出傷害及毀損告訴。

   ◎解析:羅國榮檢察官檢察官

1.傷害、毀損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應於6個月內提告。若小豪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均可提出。/1051114
Q:除了傷害、毀損外,還有那些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Q:6個月內的提告期限,從何時起算?


Q:如果小豪未滿20可以告大雄嗎?而大雄未滿20歲,對執行罰則有無影響?


2.身體傷勢宜於案發後迅速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為證,如當場以手機拍照存證更
  佳。/1051114
Q:提出傷害及毀損告訴,如何蒐證?


3.咬人的皮皮有無繫繩?若無繫繩或放任亂跑,則違反注意義務,可成立過失傷
  害罪(毀損不罰過失犯,由民事途徑解決)/1051114
Q:大雄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關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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