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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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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Easy Go-防害性自主罪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9
  • 資料點閱次數:1266

妨害性自主罪篇-上集(mp3檔案)

妨害性自主罪篇-下集(mp3檔案)

 

【法律Easy Go- 妨害性自主罪篇】

   ◎案例

月亮的後裔-兩小無猜
◎探討主題:未成年性行為/妨害性自主罪
◎播出日期:1050613/1050627
〈法律劇場〉
劉阿光和姜小美都是未滿16歲的國三生,因透過網路聊天室,且酷愛韓劇,彼此心生情愫,而成為男女朋友。今年暑假,阿光趁父母上班不在家,邀請小美到家裡觀看當紅韓劇-太陽的后裔, 2人在兩情相悅及雙方相互允諾下,發生性行為。
後來,小美懷孕了,在爸媽追問下,小美只好全盤托出。小美的父母憤而到阿光的家興師問罪。小美爸爸:「就是你….〈顫抖音〉,就是你兒子讓我女兒懷孕的,現在要怎麼辦?啍!沒什麼好說的,我們就法院見吧!」。
小美的父母揚言要對阿光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但是,小美堅決表示:「我愛阿光,是我自願把身體給他,他又沒有強迫我,我不要告,我要撤回告訴!」,但她的爸媽仍堅持提告。
阿光的父母聞訊,也表示要對小美提出告訴。小美媽媽:「這種事情,那有男方對女方提出告訴的,真是天大的笑話!」
雙方僵持不下,分別向地檢署申告對方子女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後來,雙方父母經由學校輔導老師居中協談後,為了兩個孩子的未來著想,都表示願意和解。
可是,阿光母親擔心地說:「我曾經聽新聞報導說妨害性自主罪已經改為公訴罪了,這樣我們還可以撤回告訴嗎?如果不行,那阿光跟小美該怎麼辦呢?」

   ◎解析:卓俊忠主任檢察官

一、 劇中男女主角在兩情相悅下,所發生之性行為,難道不可以嗎?是否只要被害人同意,就不構成犯罪?
二、 小美表示:是她自願把身體給阿光,沒有被強迫,她不要告,她要撤回告訴!在這件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到底,誰才有告訴權?誰有權可以撤?
三、阿光的父母表示要對小美提告,於法是否有據?此涉及到妨害
性自主罪保護之對象(被害人)是否僅限於女性?
四、劉男和姜女的父母表示不告了,可否撤回?涉及到妨害性自主
罪嫌,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不可撤回,但可因和解而從輕處
理,本案因雙方均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自可
撤回。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才有處罰。若依願題意,若當事人僅係未滿18歲,但若已滿16歲,而雙方又係合意發生性行為,刑法並無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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