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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1.7.7》花蓮地檢署偵辦玉里鎮鎮長貪瀆案件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8
  • 資料點閱次數:521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1年7月7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林俊廷
聯絡電話:(03)822-6153

花蓮地檢署偵辦玉里鎮鎮長貪瀆案件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江昂軒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花蓮縣玉里鎮鎮長蔡○龍(在押)等16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今(7)日提起公訴。
花蓮縣玉里鎮鎮長蔡○龍與其妻徐○玲,在當地開設「宏羿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羿建設),由蔡○龍擔任實際負責人,徐○玲則為登記負責人並負責管理帳目。因宏羿公司及蔡○龍本人財務狀況不佳,蔡○龍利用其擔任鎮長職務關係,與徐○玲共同透過李○溢、林○慶、林○謙等人擔任白手套,牟取不法利益。茲將蔡○龍涉案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概述如下:

一、向標案廠商收受不正利益:
(一)大禹壘球場標案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於108年間辦理「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壘球場運動設施興(整)計畫」公開招標作業,由「鈺德營造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陳○順)於108年12月30日以267萬元得標。
蔡○龍於109年1月上旬某日,指示林○慶向陳○順表示若願意借錢給蔡○龍,所施作之標案,將來驗收、請款可順利進行之意,且將來投標玉里鎮公所之標案將不會被刁難等情,陳○順遂同意林○慶之要求,借款與蔡○龍,分別於109年1月13日、109年2月10日及109年3月16借款96萬元(月息1.6分)、148萬5,000元(月息1分)及197萬元(無息)與宏羿建設,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或低利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各為1萬元、2萬2,500元、1,576元)

(二)璞石藝術館設施改善計畫、舊游泳池改善計畫標案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於108年間辦理「玉里鎮璞石公園熊館周邊暨舊游泳池改善計畫」、「玉里璞石風情文化生活圈營造計畫-玉里鎮璞石藝術館設施改善計畫」公開招標作業,由「順基工程行」(實際負責人蔡○玉)分別於108年3月19日及108年8月20日以783萬元、112萬元得標。
蔡○龍於110年7月5日,指示李○溢向蔡○玉借款,表示若願意借錢給蔡○龍,所施作之標案,將來驗收、請款可順利進行之意,蔡○玉遂分別於108年7月5日借款90萬元(無息)、109年10月6日借款50萬元(無息)、109年10月22日借款100萬元(無息)與宏羿建設,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或低利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各為2萬2,500元、1萬2,500元、2萬5,000元)。

嗣於110年1月5日蔡○龍再向蔡○玉要求借款150萬元,表示「若願意借錢,以後路還很長,大家好配合」等語,蔡○玉遂同意借款150萬元(無息)與蔡○龍,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為3萬7,500元)。

(三)路面鋪設工程標案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於109年間辦理「109年度玉里鎮路面鋪設工程」公開招標作業,由「立順瀝青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莊○忠委請「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30日以393萬元得標。
蔡○龍於109年6月前某日,向莊○忠表示若願意借錢,所施作之標案,將來驗收、請款可順利進行之意,莊○忠遂同意借款與蔡○龍,分別於109年6月29日、109年7月1日、109年8月28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28日借款200萬元、41萬8,200元(月息1分)、250萬元(月息1分)、200萬元(無息)、170萬元(無息)與宏羿建設及蔡○龍,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或低利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各為4萬3,200元、7萬5,000元、5萬元、4萬2,500元)。

(四)擋土牆工程標案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於109年間辦理「德武里苓雅部落擋土牆工程」公開招標作業,由「上立諦工程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彥)於109年4月13日以622萬3,563元得標。
因擋土牆工程標案於109年7月23日報竣工後遲未驗收,蔡○龍於109年9月14日,指示李○溢向黃○彥表示「鎮長需要借錢,要100萬元」等語,亦即若願意借錢給蔡○龍,蔡○龍會協助擋土牆工程標案順利驗收付款之意,黃○彥遂同意借款100萬元與蔡○龍(無息),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所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為7萬5,000元)。

另於109年10月28日,李○溢、蔡○龍向黃○彥表示希望能投資宏羿建設300萬元,然黃○彥當場拒絕,但因擋土牆工程標案玉里鎮公所遲未驗收,為求請款順利,遂向蔡○龍表示可借款200萬元,且向蔡○龍表示「請盡快幫我處理擋土牆工程的驗收」,蔡○龍則應允「會請建設課盡快處理」,黃○彥遂於同月28日借款200萬元與蔡○龍(無息),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所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為10萬元)。

(五)玉水圳公園工程標案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於109年間辦理「109年度玉水圳濕地公園環境改善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決標,於109年12月28日投標日,因僅有「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邱○一)投標,蔡○龍見狀認有機可乘,向邱○一要求無息借款。邱○一為得標玉水圳公園工程標案,同意借款,蔡○龍於同日核定底價,並於翌(29)日同意玉水圳公園工程標案採議價辦理,而展信營造經議價後,於同年月29日14時許以1,480萬元順利得標,邱○一並於110年1月5日借款50萬元(無息)與蔡○龍及宏羿建設,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所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為2萬5,000元)。

展信營造於得標玉水圳公園工程標案後,因變更設計問題致工程延宕,蔡○龍於110年8月5日,再要求邱○一無息借款50萬元,經邱○一同意後,借款與蔡○龍,使蔡○龍與宏羿建設取得無息短期融資之不正利益(總計所因此減少支付之利息為3萬7,500元)。
二、侵占東豐里里長事務補助費:

於109年間,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里長因病去世,蔡○龍旋指派其專屬司機林○謙自110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23日間代理東豐里里長,並於110年2月起,將代理東豐里里長期間所核發之事務補助費,自林○謙設於中華郵政○○號帳戶提領出,專供蔡○龍支付個人日常開銷、個人公關等費用,共同侵占公款計46萬8,000元,足生玉里鎮公所對於里長事務補助費管理之正確性。

三、向小型工程案廠商收受賄款:
莊○龍(已歿)係冠龍行及昱力工程行之負責人,另與莊○圍共同經營加樂工程有限公司、千威企業社及昱陽營造有限公司,並由莊○龍負責向玉里鎮公所承攬小型工程案件。蔡○龍因需錢孔急,前曾透過李○溢向莊○龍借款,莊○龍遂於109年間共借予蔡○龍20萬元、25萬元、25萬元、20萬元,另於109年某不詳時點給予10萬元賄款,且平日持續招待李○溢喝花酒,藉此向蔡○龍、李○溢要求將玉里鎮公所所能控制之小型工程施作項目發包予上開公司承作。蔡○龍與李○溢為向莊○龍借款與收受賄賂,利用小型工程案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之特性,為下列行為:

(一)於108年6月起,蔡○龍指示李○溢私下詢問時任玉里鎮公所小型工程承辦人之金○珠,若願意配合將玉里鎮公所所能控制之小型工程交由指定廠商承攬施作,每月將會交付金○珠額外「薪資」3萬元作為對價。金○珠因需錢孔急,接受該賄款,自108年6月起至110年1月間,同意配合在李○溢提供之簽呈文件蓋章,並由李○溢附上會勘紀錄及指定廠商估價單,簽陳至蔡○龍同意,總計收受賄賂57萬元(19個月×3萬元)。且蔡○龍、李○溢、金○珠亦基於共同圖利特定廠商之犯意,逕將小型工程案件大量發包由千威企業社、昱力工程行、冠龍行、加樂工程及昱陽營造等承作。統計前開廠商108、109年承作玉里鎮公所小型工程案總件數為126件、總金額為980萬1,569元,圖利莊○龍經營之千威企業社、昱力工程行、冠龍行、加樂工程及昱陽營造。

(二)金○珠於110年1月27日離職後,古○勝於110年2月3日至5月4日間承接金○珠小型工程業務,蔡○龍遂以相同模式,期約每月將會交付古○勝額外「薪資」3萬元作為對價。古○勝因需錢孔急,接受該賄款,同意配合在李○溢提供之簽呈文件蓋章,並由李○溢附上會勘紀錄及指定廠商估價單,簽陳至蔡○龍同意,總計收受賄賂9萬元(3個月×3萬元)。且蔡○龍、李○溢、古○勝亦基於共同圖利特定廠商之犯意,於110年2月3日至5月4日間,逕將小型工程案件交由昱陽營造等特定廠商施作。

四、所犯罪名:
本件①被告蔡○龍、②徐○玲均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等罪嫌。

其餘被告相關犯行部分(包含大禹壘球場標案驗收不實等),分別為:③被告林○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④被告李○溢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刑法強制與恐嚇罪嫌。⑤被告吳○澍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⑥被告張○旻、⑦張○揚均涉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⑧被告金○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⑨被告古○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嫌、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⑩被告林○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另標案廠商負責人即⑪被告陳○順、⑫蔡○玉、⑬莊○忠、⑭黃○彥、⑮邱○一、⑯陳○鑫,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被告蔡○龍、李○溢、林○慶等人分別身為鎮長、建設課職員、監造人員,本應各司其職,共同為玉里鎮發展之進步而合作,僅因被告蔡○龍經營宏羿建設周轉不靈,為謀一己之私,竟假職權行使之名,藉由施壓建設課成員控制標案施作進度,且大肆向得標廠商要求借款,得標廠商見是鎮長、建設課成員、監造人員提出要求,只能同意接受。此外,被告蔡○龍持續因財務困難,更假職權行使之名,除將里長事務補助費納為己有外,又藉小型工程案收取賄賂與不正利益,均有辱其身分職位及鎮民付託,嚴重影響國民對於政府機關之信賴,破壞政府公務員廉潔之形象,若非重罰顯然不足矯正其法制觀念之缺失,爰予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5年,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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