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0.8.19》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事故,追加起訴臺鐵局花工段、專案管理公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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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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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0年8月19日
聯 絡 人:主任檢察官 周芳怡
聯絡電話:(03)822-6153
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事故
追加起訴臺鐵局花工段、專案管理公司人員
一、本署偵辦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事故,臺鐵局花工段潘姓主辦工程司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嫌,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中○公司郭姓專案經理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偵查終結追加起訴。
二、本案事故地點上方臺鐵局發包「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工程(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臺鐵局花工段指派潘姓員工擔任主辦工程司,與中○公司郭姓專案經理同屬第二級品管單位,對於本案工程之工地安全衛生(含工地出入口管制)、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均負有督導及稽核之責任。潘姓主辦工程司、郭姓專案經理明知依法令、契約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施工期間(含停工期間)應管制人員、車輛進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工地,工區內之既有道路應鋪設瀝青混凝土,並確實設置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物品掉落鐵軌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兩人實際上多次前往現場督導及稽核,已知工區出入口並無嚴加管制,且知工區內之既有道路未鋪設瀝青混凝土,僅佈滿無止滑效果之天然沙土,轉彎後緊接急降坡之下坡路段,並緊鄰東正線鐵道,彎道下方與邊坡又有高低差。潘姓主辦工程司甚且於110年1月23日,已發覺另部混凝土預拌車行經上開既有道路時,因道路缺失,致輪胎卡在邊坡、車輛熄火,而可預見大型車輛、機具將有可能因此翻落於鐵軌,進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卻未善盡注意義務,疏未落實工地出入口人車管制,亦未要求監造公司監督營造公司就既有道路依契約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改善路面過滑情形、修改既有道路安全設計、拓寬彎道內側通路及勒令施工單位禁止危險車輛通行。果李○祥因施工進度落後,為求趕工,於清明連假110年4月2日上午禁止施工期間,駕駛吊卡大貨車前往工地現場違規施工,李○祥駕駛上開車輛行經上開既有道路轉彎處,吊卡大貨車之右前車輪超出既有道路路緣、卡陷邊坡植物,無法順利過彎而熄火,李○祥、華○好以怪手拖拉吊卡大貨車,造成吊卡大貨車自既有道路翻落於鐵軌,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於同日上午9時28分許,因撞擊上開翻落之吊卡大貨車,導致車廂內49人死亡及約200餘名乘客受傷(李○祥、華○好、監造人員李○福、張○○財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潘姓主辦工程司、郭姓專案經理均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又潘姓主辦工程司明知本案工程實際進度落後,仍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載不實施工進度,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均追加起訴。
三、本署專案小組自110年4月16日先就直接肇事導致事故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積極傳訊相關人員,調取並研析本案工程設計監造、施工、專案管理等完整資料,並函詢主管機關及鑑定,全案偵結追加起訴,期間傷者陸續向本署提出告訴,均已查明並移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四、本次事故不幸造成49人罹難、多達200餘名乘客受傷,在相驗、偵辦案件期間,本署檢察官深刻感受到罹難者家屬失去至親的哀痛,及傷者面對醫療復健的煎熬,為了維護罹難者家屬與傷者訴訟上權益,撫慰傷痛並協助復原創傷,後續將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無縫接軌,委請花蓮分會及各地分會針對罹難者家屬和傷者之需求,持續提供法律諮詢、經濟、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等各方面的關懷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