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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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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假出口 真退稅」,為國庫追回六百三十六萬餘元稅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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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09年6月11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陳旭華
聯絡電話:(03)822-6153轉202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假出口 真退稅」,為國庫追回六百三十六萬餘元稅款


本署卓浚民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維 O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 O 公司)張姓負責人以「假出口、真退稅」手法,詐領退稅款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起訴張姓負責人等 7 人,並查扣不法所得新台幣(下同)636 萬 3,188 元。


維 O 公司負責人張 00 因公司缺乏資金,於民國 105 年 12 月間指示游姓員工持不實之報價單交由不知情之段姓員工辦理石材出口予張 00自己成立之境外紙上公司,銷售金額折合新臺幣(下同)高達 2 億 2,136 萬 4,076 元。事後,維 O 公司林姓員工再將上述不實交易之銷售額填製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藉此詐領退稅 636 萬 3,188 元得手。嗣臺北國稅局發現維 o 公司上述交易之貨款遲未收訖,遂要求該公司就尚未收訖之貨款所退還之退稅額先行繳回,待貨款收訖後再申請退還退稅額。詎張00 為取回該退稅額, 竟指示同在公司任職之配偶謝 OO 及江姓總經理等 5 人,以製造假金流之方式,佯裝維o 公司已將貨款收訖。嗣台北國稅局發現交易對象之境外公司於銀行之帳戶所留之聯絡地址與維 o 公司之廠址相同,要求維 O 公司提出該境外公司就該批石材之轉售資料及收訖貨款等證明。詎張 00 為避免東窗事發,竟指示所屬員工就既有之外匯水單加以變造,佯裝該境外公司已將該批石材轉售予香港商(共 4 家公司),並已收訖貨款,使不知情之臺北國稅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維 0 公司繳回之退稅額予以退還。


案經偵查終結,張 00 等 7 人遭以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變造會計憑證等罪嫌提起公訴。為確保犯罪不法所得日後得以全數返還予臺北國稅局, 卓檢察官於偵查中即扣押張 00 提出與詐領之退稅額同額之定期存款存單 1 紙,成功為國庫追回 636 萬 3,18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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