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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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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涉嫌違反稅捐稽法檢察官上訴理由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5
  • 資料點閱次數:902

 

 

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7年9月28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王怡仁

                   電話:03-8226153211

   

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與鮑廣廷、林德復因共同涉嫌違反稅捐稽法、商業會計法及偽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起訴,嗣經花蓮地院判決確認榮亮公司確有逃漏稅捐等犯行,然認定鮑廣廷為實際負責人而判處合計一年八月,緩刑三年,餘因認定傅崐萁並非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判決傅崐萁、林德復逃漏稅捐及偽證均無罪。經本署於上訴期間內依法上訴,並於今日提出上訴理由,再次說明被告傅崐萁確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聲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壹、  原審雖確認榮亮公司參與理想大地購地案賺取大額價差,確有逃漏稅捐逾億元犯行,然認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鮑廣廷而非傅崐萁,因此判決被告鮑廣廷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16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因被告傅崐萁並非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故被告鮑廣廷被訴偽證部分無罪,被告傅崐萁、林德復均無罪。經本署於上訴期間內依法上訴,並於今日提出上訴理由。

 

貳、原審法官認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傅崐萁,而係鮑廣廷,無非係以告訴人即理想大地負責人梁清政、梁哲凡父子因理想大地開發計畫遭花蓮縣政府阻撓而心生不滿,因此告訴人所為不利於被告傅崐萁之證述均不足採,並片面採信被告傅崐萁、鮑廣廷(互為證人,經檢察官起訴偽證罪)之證述,認為鮑廣廷為逃漏稅捐之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卻將本署追加起訴書、論告書所載證明傅崐萁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人、證物置若罔聞,對於為何不採信本署檢察官所列認定傅崐萁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人、證物,未予合理說明,且亦未提及被告傅崐萁及鮑廣廷之證述有何特別可資採信之理由而足以脫免其逃稅、偽證罪責,原審認定傅崐萁非實際負責人實有違經驗法則,且判決理由顯有未備,故提上訴,並再次說明傅崐萁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證據如下:

一、  被告傅崐萁於理想大地土地交易案發生之前、後,均以「榮亮公司」對外交易,並以榮亮公司名義與大陸官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傅崐萁以榮亮公司名義於民國99年至101年間參與理想大地購地案並賺取鉅額價差。於該交易案發生前之96年間,傅崐萁亦曾以榮亮公司名義向黃正一購入5萬餘張幸福人壽股票,經輿論質疑資金來源不明時,傅崐萁雖稱出資者為其妻徐榛蔚家人,但自始不否認榮亮公司為伊所有,此有今週刊961213日網路報導附卷。理想大地購地案付款期間之1011030日,傅崐萁曾以臺灣花蓮縣縣長身份,攜同徐榛蔚共同前往廣西南寧商談臺灣健康產業城開發案,並以榮亮公司名義與南寧市政府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由南寧自治區副主席、市委書記陳武、市長周紅波及自治區政府秘書長、台辦主任等多人共同見證,經南寧新聞綜合台大幅報導簽約儀式,並經南寧日報刊登,此有南寧新聞綜合台報導網路資訊、錄影擷圖及南寧日報網路新聞在卷。

二、榮亮公司設立之初,股本資金來源全數為被告傅崐萁家族成員:

榮亮公司設立股本係由傅崑萁之妻即徐榛蔚出資999萬元,傅崑萁之母傅劉○蘭出資1萬元,合計1,000萬元,且由傅崐萁當時之立法委員助理陳○芬辦理以現金存入方式榮亮公司籌備處帳戶以供驗資。

三、榮亮公司發起人、原始董監事均為被告傅崐萁家族成員:

榮亮公司發起人徐榛蔚、傅劉○蘭分別為傅崐萁之妻及母,榮亮公司原始董事長為徐榛蔚,原始監察人為傅劉○蘭,原始董事為傅○文及傅○弁,其二人均為傅崐萁胞姊,足認榮亮公司發起人、原始董監事均為傅崐萁家族成員,與鮑廣廷無涉,鮑廣廷直至理想大地交易案結束後之1019月始變更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且名下仍未有任何股權,是以交易後將鮑廣廷登記為負責人之舉,顯係傅崐萁事後為防杜追查,不得不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於家族成員以外之人名下之彌縫行為。

四、榮亮公司原始登記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青島東路,該址於公司設立登記時為被告傅崐萁擔任立法委員之辦公室;傅崐萁與理想大地簽約時,傅崐萁任花蓮縣長,榮亮公司仍設址該址,惟該址已改為花蓮縣政府台北聯絡處,直至調查局開始調查後,榮亮公司地址始虛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五、榮亮公司銀行帳戶提款密碼為徐榛蔚之生日,且與徐榛蔚私人使用之個人銀行帳戶密碼相同,此業經徐榛蔚證述屬實。顯見榮亮公司帳戶及徐榛蔚上開私人帳戶均為徐榛蔚設定、使用,且所設密碼與徐臻蔚之私人隱私相關,足證上開榮亮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之帳戶實係供被告傅崐萁家族私人使用,且不容外人被告鮑廣廷知悉。

六、榮亮公司最大交易案係由傅崐萁以1億餘元購入幸福人壽股權案:

榮亮公司於參與理想大地購地案之前之最大交易案,為傅崐萁、黃正一、鄧文聰三人於96年間共同參與幸福人壽股權標售案,由傅崐萁親自洽談以榮亮公司名義出資1700萬元向黃正一購入約15%股權,復於97間傅崐萁與鄧文聰進行多次協商後,同意傅崐萁將全部股權讓售與鄧文聰等情,業經證人黃正一、鄧文聰具結後證述屬實。上開購股資金由榮亮公司出資1000萬元、徐榛蔚出資其中7700萬,並由徐榛蔚親自書寫、辦理購買銀行支票及轉帳支付幸福人壽股款,由榮亮公司及徐榛蔚之胞姊徐○娟分別擔任幸福人壽董事等情,除有金融機關存、提、轉帳資料外,並經徐榛蔚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屬實,其出售股權予鄧文聰並取得股款一節並與資金流向相符。

七、榮亮公司及被告鮑廣廷帳戶,均由被告傅崐萁實際支配使用:

本署於偵辦本案期間,指揮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於106619日前往花蓮縣政府臺北辦事處執行搜索,搜得榮亮公司之帳戶及印章,該公司顯續由傅崐萁家族支配。經核榮亮公司及其籌備處之全部帳戶,榮亮公司自95年間設籌備處起至103年底止,公司帳戶共計大額存提款101筆,其存、提人除鮑廣廷曾代為存款一筆350萬元外,其餘100筆存、提紀錄顯示,均係由傅崐萁本人及其家人、部屬包括其妻徐榛蔚、其父傅○林、其母傅劉○蘭、花蓮縣政府秘書長顏新章、縣長室秘書蔡○璋、縣府秘書、司機、隨扈、前立委助理等23人(詳證四)存提,合計公司帳戶大額現金存提共計34864萬餘元,由傅崐萁本人及上開家族、部屬23人存提之金額高達34514萬餘元。另曾有理想大地土地支付款存提紀錄之鮑廣廷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帳戶,共計大額存提款100筆,合計大額現金存提款共計28378萬餘元,其存、提人全數均為傅崐萁家族、部屬之上開23人,鮑廣廷未曾現金存、提過任何一次,且到案證人均坦承係銜傅崐萁之命前往存、提現款,其中並有多筆土地交易款。衡諸常情,鮑廣廷為一介平民,傅崐萁及其父母長輩、妻子、花蓮縣政府一級主管、縣長室秘書、立委助理豈有自95年至103年長達八年期間,接續為其跑銀行之理?

八、榮亮公司唯一財產之車輛均係供傅崐萁使用、唯一雇用人力係由傅崐萁出錢雇用、榮亮公司報稅所列支出亦為傅崐萁之私人民調費用、餐費等支出,此均為被告傅崐萁及鮑廣廷於偵查及審理中所一致供述屬實,榮亮公司為傅崐萁所實際掌控之公司,並利用該公司及鮑廣廷之個人帳戶供傅崐萁從事個人商業使用(包含理想大地購地案之金錢流轉),實屬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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