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人事室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法警約僱人員甄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4
  • 資料點閱次數:1231
一、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二、職稱:法警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 三、名額:正取1名,另視需要擇優備取若干名。 四、性別:不拘。 五、工作地:花蓮市。 六、上網有效期間: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3月8日止。 七、資格條件:(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不得任用之消極資格,並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 體格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標準。經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1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 八、工作項目:辦理法警室值庭候審戒護、逮捕提解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臨時交辦事項等。 九、工作地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蓮市府前路15號)。 十、聯絡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意者請檢具報名表、自傳、切結書(至本署網站http://www.hlc.moj.gov.tw/mp024.html/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或向本署人事室索取)、最高學歷證件影本、退伍令影本(無則免復)、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報名表)各1份,於107年3月8日(星期四)前以掛號郵寄本署人事室(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齊者概不受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107年法警約僱人員】字樣。 (二)所繳驗之文件影本,請務必加註「本件與正本相符」並簽章。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僱用者,撤銷僱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滿七十分者,不予錄用。 (四)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之日起至僱用原因消滅止。本職缺已列入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法警類科考試任用計畫,錄取人員於該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實務訓練時即予解僱。 (五)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另僱用原因消滅、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所佔職缺經上級機關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政策修訂致無法進用時,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六)甄試日期及地點:報名人員經審核通過後,另行通知甄試日期及地點。 (七) 錄取人員名單於甄試後三日內公布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八) 錄取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參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五等報酬280薪點支給(薪點折合率124.7元),核給每月新臺幣34,916元,未滿一個月,依當月在職日數比例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九)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十)本次徵選得視需要增列備取人員,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一)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本署人事室,電話:(03)8226153轉分機279(王先生)。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