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卓溪鄉生母夥同同居人虐死幼女一案檢察官偵結對二人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3
- 資料點閱次數:1012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
發稿日期:105年8月18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電話:03-8226153轉203
花蓮縣卓溪鄉生母夥同同居人虐死幼女一案檢察官偵結對二人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
發生於民國105年5月1日花蓮縣卓溪鄉幼女被生母夥同同居人虐死一案,檢察官陳靜誼於日前偵結,對女童生母羅○樺及其同居人蘇○賢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羅○樺為被害人羅○蕓(民國103年11月生,案發時1歲5月)之生母,蘇○賢則為羅○樺之同居男友,其二人共同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自105年3月底起,在花蓮縣卓溪鄉立山村蘇○賢住處房間內,因羅○蕓哭鬧或調皮玩耍,即由蘇○賢徒手毆打羅○蕓手臂、腿部、頭部,並抱起羅○蕓將之摔往地上,或由蘇○賢躺在床上以手舉起羅○蕓,再將羅○蕓頭部朝床頭後方水泥牆壁撞擊,或趁羅○蕓坐在床沿時,將羅○蕓推落至地上,或將羅○蕓雙腳塞進床頭與牆壁間之縫隙,任羅○蕓身體上半部往前吊在床上之半空中,或以吹風機燙羅○蕓之身體,甚至將羅○蕓放進運轉中之洗衣機內,羅○樺幾次在旁見狀,知之甚詳,卻未盡其照護責任當場阻止蘇○賢之犯行,而係僅口頭告誡而未加以阻止,任由蘇○賢反覆毆打、凌虐羅○蕓,羅○樺見羅○蕓受傷亦未帶其就醫,致羅○蕓因受蘇○賢上開虐待,而受有顏面部、四肢部、臀部、胸部多處皮下瘀血、頸部表淺皮下瘀血、臀部及大腿燙傷、頭部左側枕部挫傷及皮下血腫等傷害,雖送醫仍於105年5月1日4時54分不治死亡。
檢察官因認被告蘇○賢、羅○樺二人共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並以被告二人為成年,故意對未滿12歲之兒童犯殺人罪嫌,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