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鄉景美火車站狼人涉嫌強姦殺人未遂案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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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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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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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5年2月3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電話:03-8226153轉203
新城鄉景美火車站狼人涉嫌強姦殺人未遂案偵結起訴
本署檢察官羅美秀偵辦花蓮縣新新城鄉景美火車站女乘客遭勒頸強姦殺人未遂一案,於日前偵查終結,對被告王○龍提起公訴。
起訴書要旨略以:被告王○龍涉嫌於案發前曾4次至臺鐵景美火車站勘查作案現場環境、監視器設置位置、進出入車站之人數及列車停靠該火車站之時刻等資料,據以就該站無人管理、地處偏僻,上下車人員極少特性,規劃作案計畫,謀定後即於10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自台北搭火車至花蓮火車站,下火車後再至花蓮火車站前租用機車一部,騎至現場埋伏藏於暗處,俟同日20時13分許,臺鐵區間火車停靠景美火車站時,見一妙齡女郎獨行出站,基於於殺人強制性交之犯意,尾隨該女後方,在該火車站內剪票口處,持其所有之電腦讀卡機連接線,自女郎後方勒住頸部並摀住其口,不顧女郎呼吸困難而掙扎、抵抗,強行將該女拖至隔鄰之慈濟園區內,再用其雙手緊掐住該女頸部至該女無反應、不再掙扎後,著手強制性交,嗣因其生殖器(陽具)無法勃起,且誤以為該女已死亡而中止,欲騎乘機車逃逸,因機車鑰匙遺失,遂慌張徒步逕自逃離現場,該女其後自醒後請求路人幫助報警,並協助就醫。警方據報後,在現場查扣作案用機車一部、電腦讀卡機連接線一條,再循線查獲被告。
檢察官爰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及同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嫌。又被告所為之殺人未遂、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並請法院審酌被告以一己之私,即隨機強姦殺人,手段兇殘,罪無可恕,請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