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消防局「100年緊急避難包」採購收賄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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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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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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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4年9月22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王怡仁
電話:03-8226153轉211
花蓮縣消防局「100年緊急避難包」採購收賄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
本署檢察官羅美秀偵辦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主持「100年緊急避難包」評選會議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護航捷士登皮件行,使之順利得標,事成之後並收受廠商吳○標行賄款90萬元一案,於今年3月提起公訴,案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密集審理後,業經宣判,判處前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林○億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90萬元沒收;廠商吳○標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320萬元追繳沒收,又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月。另廠商瞿○飛、朱○明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無罪。本署尊重法院上開判決。對於判決包括無罪部分,將待收受判決書並詳閱後,再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