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檢察官偵結起訴秀林鄉代表會主席選舉候選人陳O澧選前以100萬元期約綁樁及收賄之鄉民代表林O郎等共五人賄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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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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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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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4年3月2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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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偵結起訴秀林鄉代表會主席選舉候選人陳O澧選前以1OO萬元期約綁樁及收賄之鄉民代表林O郎等共五人賄選案
本署檢察官陳靜誼偵辦花蓮縣秀林鄉第20屆鄉民代表會候選人陳O澧為圖當選後進而當選代表會主席涉嫌於該鄉民代表選舉前,對可能當選代表之候選人,以每人支付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代價綁樁期約賄選案,於日前偵結,對該代表會主席候選人陳O澧及其友人陳O郡、順利當選鄉民代表具有代表會主席選舉投票權之代表林O郎、池O盛、陳O誠等共五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陳O澧、林O郎、池O盛、陳O誠等四人係秀林鄉第20屆鄉民代表當選人,陳O澧因確信其能當選該鄉鄉民代表,並有意爭取該鄉鄉民代會主席,分別於103年6月至9月間,對秀林鄉鄉民代表參選人中極可能當選為鄉民代表之候選人林O郎、池O盛、陳O誠等三人期約賄選,雙方約定陳O澧於林某等三人參選鄉民代表期間,先行支付每人五十萬元競選費用綁樁,供其三人得以順利當選鄉民代表,俟林某等三人當選鄉民代表後,再投票支持陳O澧當選鄉民代表會主席時,陳O澧再支付尾款每人五十萬元。賄款並經由陳O澧之友人陳O郡分別以銀行支票支付並兌現。
檢察官爰認被告被告陳O澧、陳O郡二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00條第1項鄉民代會主席選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被告林O郎、池O盛、陳O誠等三人則犯同法第100條第2項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由於陳O澧等五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前揭犯嫌不諱,檢察官爰請法院依同法第100條第6項規定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