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縣議員選舉候選人徐○國與樁腳邱○語等五人涉嫌現金買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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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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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12月18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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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縣議員選舉候選人徐○國與樁腳邱○語等五人涉嫌現金買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劉智偉指揮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花蓮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花蓮縣第七選區縣議員選舉候選人徐○國與其樁腳邱○語、林○玲、張○麗、林○惠、張○珠等六人涉嫌以現金買票案,於昨(17)日偵查終結對該六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徐○國為花蓮縣第七選區縣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涉嫌於103年9月初,在花蓮縣玉里鎮春日里泰林地區分別交付樁腳邱○語、林○玲、張○麗、林○惠、張○珠等五人各新臺幣(下同)5千元,囑請邱某等5人各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人行賄,並囑請邱某等5人每人需行賄10人或5人,邱○語、林○玲、張○麗等隨即分別向選民張○○、鍾○○、陳○○等人以每人1千元行賄,約定投票支持徐○國當選縣議員,嗣為檢警調查獲並查扣賄款2千元。
檢察官爰認被告徐○國、邱○語、林○玲、張○麗、林○惠、張○珠等六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選舉交付賄賂罪而提起公訴;另收受賄賂之選民張○○等三人則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等罪嫌,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