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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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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第三選區縣議員選舉豐濱鄉民沈○復、潘○輝等二人涉嫌現金買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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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12月10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203

 

花蓮縣第三選區縣議員選舉豐濱鄉民沈○復、潘○輝等二人涉嫌現金買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林敬展偵辦花蓮縣第三選區縣議員選舉豐濱鄉民沈○復、潘○輝等二人涉嫌以現金買為某縣議員候選人票案,於昨(9)日偵查終結對沈○復、潘○輝、黃○明、何○榮、胡○玉等五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豐濱鄉民沈○復、潘○輝二人分別1031124日、25日間,在花蓮縣豐濱鄉新社地區,以每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代價向有投票權人黃○明、何○榮、胡○玉等六人行賄,約定投票支持某縣議員候選人,嗣為檢警調查獲並查扣賄款四千元。

  訊據被告沈○復、潘○輝、黃○明等三人坦承行賄或收賄犯行,被告何○榮、胡○玉等二人則矢口否認,檢察官爰認被告沈○復、潘○輝等二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選舉交付賄賂罪;收受賄賂之選民黃○明、何○榮、胡○玉等三人則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等罪嫌,遂依法提起公訴,另收賄選民丘慧等二人則因偵查中自白犯行,檢察官爰對其二人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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