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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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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豐濱鄉民眾潘○○替某縣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經到案後,於投票前一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於投票當日凌晨裁定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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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12月4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卓俊忠

連絡電話:03-8226153#202

 

花蓮縣豐濱鄉民眾潘○○替某縣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經到案後,於投票前一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於投票當日凌晨裁定獲准

   

  本署檢察官林敬展於接獲線報,稱本屆花蓮縣議員選舉,民眾潘○○以現金向選民賄選情資後,即與主任檢察官卓俊忠研議,協請本署黃思源檢察官、韓茂山檢察官、陳靜誼檢察官偵辦,並於1031128日,分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幹員計約20餘人,通知吳姓受賄投票權人等7人到案,經訊問後,部分有投票權人坦承潘○○以每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對價,向其等行賄不諱,當場並共繳回不法所得3千元,檢察官認坦承之選民雖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收賄罪犯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已諭令請回。

  檢察官旋即指揮調、警幹員通知潘○○到案,檢察官訊畢後認被告潘○○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犯嫌重大,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於投票日前一晚即1031128日晚上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聲請羈押禁見,案經法官於翌(29)日凌晨,裁定准予羈押禁見。全案檢察官正積極指揮警調人員擴大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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