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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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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林檢察長召集全體檢察官研議如何對賄選當選人提當選無效之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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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12月3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203

 

花蓮地檢署林檢察長召集全體檢察官研議如何對賄選當選人提當選無效之訴

 

    本署林檢察長錦村為研討「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檢察官查察賄選案件,於103123日上午11時許召集全體檢察官,召開「103年第六次檢察官會議」,會中研議事項如下:

一、     林檢察長就此次選舉全體檢察官以團隊式積極查察賄選結果,績效良好頗獲上級肯定部分,特予嘉勉。

二、     請各股檢察官勿因投票結束而鬆懈查賄工作,對在偵辦中之賄選案件仍應儘速偵結起訴,對己存在之賄選事實,則仍應指揮警調人員積極蒐證,全力查緝,勿使賄選僥倖當選者,譏諷司法無能,而逍遙法外。

三、     就即將舉行之正、副議長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注意查察有無賄選情事。

四、     各股檢察官對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如當選人涉及本人賄選或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親友或其競選團隊成員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於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五、     各股檢察官應密切注意前述當選無訴之訴之當選人,如因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應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時,如該遞補當選人亦有前開賄選行為時,仍應依前揭規定在選舉委員會補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日起三十日再對該遞補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次類推,使所有遞補當選人均無得倖免當選。

會議經一小時熱烈討論後,順利達成共識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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